丈夫与妻子上司起冲突替其提离职
8月30日,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。2012年8月,阿美加入湘乡一家公司工作。至2023年12月底,阿美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周某发生口角,在冲突中,阿美的丈夫提议阿美离职。考虑到阿美与同事丁某同属计划财务部门,二人共享一个OA系统账户。周某随即要求阿美利用此账户办理离职手续。之后,丁某在OA系统中代为填写了离职申请,最终由阿美确认并提交。
新年伊始,即2024年1月8日,公司通知阿美她的离职申请已获批。阿美立即通过短信回应,强调离职并非本人意愿,并就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,指控公司非法解雇。仲裁结果支持阿美,裁定公司需赔付经济补偿金41170元。公司方面则坚称阿美系主动辞职,继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,尽管阿美的丈夫提议她离职,但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,阿美的意愿不能被其丈夫替代表达。基于阿美的工作年限及薪资水平,法院最终判决湘乡该有限公司应依法向阿美支付经济补偿金41170元。